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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開庭時被告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離婚2.13W

一、離婚訴訟開庭時被告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離婚訴訟開庭時被告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離婚訴訟開庭時被告準備的材料有:

(1)提供感情確已經破裂的證據;

(2)提供財產狀況的證據,比如:房產、存款、股票、國債等有價證券情況、傢俱電器情況、貴重物品情況、車輛擁有情況;公司股權等企業投資權益擁有情況;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擁有情況;接受贈與或繼承財產的情況;以第三人名義持有但由夫妻出資的財產情況;當事人雙方婚前財產擁有情況;其他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擁有情況;雙方有無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雙方有無共同債權債務或個人債權債務;

(3)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的證據。

二、訴訟離婚的概念和作用是什麼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訴訟離婚是一種比較嚴重狀況的離婚程序,一般都是由於雙方協商無效沒有達成一致或者是雙方就沒有想要溝通協商的意圖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院的公平裁定,這個過程需要提交一定的證據材料,來支持自己的訴訟標的以獲得想要的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