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開庭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刑事案件開庭前法院不需要特別準備什麼材料,法院在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是: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刑事案件開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開庭時間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綜上所述,其實刑事案件在正式開庭前,人民法院會通知辯護人或公訴方提交相關的材料,法院是根據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審理刑事案件的,若被害人計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要向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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