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用途變更的法律適用範圍是什麼
土地用途,有居住、工業、商業、科教文衞、綜合或其他等五大類用途。改變出讓土地用途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利變動,需要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果是每一大類之中的土地用途改變,則應採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的法律形式,如由教育用地變更為體育、衞生、科技用地等;如果跨越類別改變土地用途,就必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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