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為什麼需要證人出庭作證?
證據需要認定,就需要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書面的證人證言比較書面、不立體,並不如口頭證言全面、真實,並且證人出庭可以接受法官詢問,針對證據材料上沒有提到但是很重要的問題,可以當庭詢問,並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在真實性的表現上,是其他證據不能相比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瞭解案件相關情形的人,都有為案件作證的義務,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證人畏懼訴訟,不願意得罪人的心理,為證人出庭作證提供了法律依據,並且提高證人出庭比例。證人出庭能夠讓庭審辯論更加全面,對於案件事實的還原以及犯罪情節的確認是一種重要方式。
需要補充的是,如果一個人既是證人又是案件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身份,應當首先作證人,這是因為證人是無法替代的,如果某人目睹了一場殺人案,他必須親自作證,向司法機關陳述所見所聞,不能把事件情況説給身邊人聽,讓其他人代替自己作證,因為證人是事件直接經歷人,證人的證言是直接證據,其他人道聽途説的只能是傳聞證據,在事實認定上法院會優先採納直接的證人證言。
那些人能夠作證人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如果僅僅是年齡較小,例如十歲的小孩子,但是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並且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所見所聞,就可以作為證人。也就是説,很多人理解的小朋友説的話不能信在法律上是不科學的,一個人能不能作證人,需要參考他的辨別是非的能力以及能不能正確表達。需要證人出庭作證時因為證人既然為人,所説的話或多或少都會帶有主觀性,帶有感情色彩,可信度無法確認,這樣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因此就需要證人出庭接受法庭質證,進而更好地瞭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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