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最多延長多久
一、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最多延長多久?
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一般就是一個月,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特殊情況,人民法院主動建議的情形僅限於“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無權直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另外,為保障被告人權益,此處規定為“應當建議”,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補充偵查不存在着還可以延長的這種操作方法,被退回補充偵查就説明了公安機關第一次移交案件的時候,證據鏈條及相關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如果補充偵查還可以無限期的延長,那我國的法律制度也就太過於無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了,對補充偵查做嚴格的限制也是為了提高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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