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間是否中止執行
一、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間是否中止執行
刑事案件再審可以中止執行。法律依據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刑事案件的再審判決有哪些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後,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可以對刑事案件再審的,此時需要看實際是否符合了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再審情形。當然,對於再審的期限,《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再審審理期限操作才行,否則就會出現違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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