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再審是否中止執行
一、民事申請再審是否中止執行
不能一概而論,這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二、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有權進行處分,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暫停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中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確有理由的,可能發生變更執行標的,或者對案件再審的情況,因此對原執行標的的執行應當中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在執行中,有時會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繼承權利;如果被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無論哪種情況出現,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法律規定可以中止執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為被繼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僅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繼續參與執行程序,履行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時尚未確定,要等待有關機構作出決定,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構成了中止執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出現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情況,需要中止執行的,可以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這是一項靈活性規定,以適應執行工作的複雜情況。
案件會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發生改變,但是不管怎麼改變,必須要滿足法律,只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法院判定的結果才可以進行中止或者是中斷,自己的決定沒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如果不按照法院的判定結果執行,人民法院會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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