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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進行中發現有刑事犯罪中止審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進行中發現有刑事犯罪中止審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進行中發現有刑事犯罪中止審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1、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二、中止審理的情形民事案件中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其實,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有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不一定必須要中止審理的,要終止審理,是因為對刑事案件的審判會影響到民事案件的審理,如果刑事責任跟民事糾紛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在移送相關材料的同時也不影響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