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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是否中止執行?

一、民事再審申請是否中止執行?

民事再審申請是否中止執行?

不是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公民之間的案件大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里糾紛等案件,一般爭議標的額不大,法律關係簡單,甚至訴訟標的額小於到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費用。

(二)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後,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經原審法院釋明,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依法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在一個月內將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案件卷宗和釋明情況一併報送上一級法院。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包括哪些?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是量身終審制,即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一般就不會再申請起訴,但是如果是二審和一審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均讓當事人或者是人民檢察院不認同的,認定其適用法律等確實存在錯誤的,是可以申請再審的,再審的法院一般是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