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審是否中止執行?
一、民事案件再審是否中止執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相關知識: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公民之間的案件大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里糾紛等案件,一般爭議標的額不大,法律關係簡單,甚至訴訟標的額小於到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費用。為貫徹立法便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目的,進一步減輕其申請再審的訴訟成本,這兩類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由原審法院統一接收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
建立通過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受理工作機制:
一是便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減輕當事人訟累;
二是統一案件入口,避免發生上下級法院重複審查,裁判矛盾的問題;
三是便於原審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請再審動態,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審判質效;
四是便於原審法院開展判後釋明化解矛盾。
通過原審法院對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釋明,使當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當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請再審。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二)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後,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補正後,及時受理審查。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經原審法院釋明,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依法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在一個月內將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案件卷宗和釋明情況一併報送上一級法院。
對於當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明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開展判後釋明。圍繞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就生效裁判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審判程序等問題,做好深入的釋明和進一步的和解工作,並告知當事人享有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選擇權。具體的釋明程序和要求可以由各高級法院根據本地實際予以細化。
二是對案件進行二次分流。經釋明,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將申請再審材料退回當事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申請出具再審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備的,應及時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及時將案件報送上一級法院。
三是及時上報案件材料。對於需要向上一級法院報送的案件,原審法院應及時調齊案件卷宗,寫明釋明情況報告,隨同當事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一併報送上一級法院。原審法院原則上要在一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再審程序是人們的一種程序救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法院錯判誤判的情況,如果我國是一審終審制度,那麼錯了就是錯了,當事人只能按照錯誤的判決履行義務,這是不公平的,所以有了再審,重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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