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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質證意見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尋釁滋事罪質證意見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質證是法庭主持審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活動,質證過程可以使案件更加透明公開公正,根據我國的行政法律規定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那麼,尋釁滋事罪質證意見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以下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信息,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質證目的必須要明確

質證,其總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為最終的辯護服務的,是為最終的辯護觀點的發表做鋪墊的。但我今天所講的質證目的,不是指這個大目的,而是指我們在對單份證據進行質證時的目的。

我們應當知道,在法庭調查階段,控方出示證據,都是有其證明目的;因此,我們辯方在進行質證時,同樣,也必須要有我們明確的質證目的。可是在現實中,我們很多的刑辯律師,在庭審質證的時候,質證意見洋洋灑灑一大堆,可是法官聽到最後,就是不明白你講這麼多,到底是為了什麼?你的具體目的到底是什麼?這是因為我們的很多刑辯律師,並沒有把自己的質證目的明確的告訴法庭,而是讓法官去猜,我個人覺得,這個很不妥。我個人認為:刑辯律師發表質證意見,第一步就是要明確質證目的,第二步才是闡述質證理由(當然,我此處所講的質證理由是指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至於什麼是我們的質證目的?我認為:它就是控方所出示的該份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到底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那麼,我們在對某份證據開始質證的時候、在對單份證據進行質證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明確的告訴法庭,該份證據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我們一定要把這個目的準確、明確的告訴法庭!然後,我們再去闡述具體的質證理由,再去向法庭進行詳細説明,為什麼控方的該份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然啦,我們在表明質證目的的時候,是可以適當的加入簡明扼要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的。如:“該份證據因取證主體不合法而導致其來源和取得不合法、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根據刑事訴訟法或司法解釋第幾條第幾款的規定,依法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具體理由如下:1、2、3……”

二、質證順序必須要明確

我這裏所指的質證順序,不是指廣義的質證順序,而是指我們在質單份證據的時候、在質單份證據最基本的三性的時候,我們具體應該把證據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質、把證據的哪一性放在最後面質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庭審質證,是控辯雙方圍繞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和證明力進行説明和質疑,從而確定證據能力、證據資格的有無、證明力的有無或證明力的大小、強弱,並最終使法官形成確信而決定採信與否的訴訟活動。一份證據,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我覺得首先就是要解決它是否具備證據資格,其次才是解決它是否具有證明力。因為,只有當一份證據具備了證據資格以後,我們才有必要進一步去考察、去衡量該份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或者證明力的大小、強弱問題。如果一份證據,連證據資格都不具備,其證據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再強,也是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而解決一份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首當其衝的當然是該份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因此,我認為:應該把證據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進行質證。其次,再把證據的真實性放在第二位進行質證。至於為什麼要把證據的真實性放在第二位進行質證,這是因為,如果是一份虛假的證據,我們也沒有必要再進一步去考察和衡量其與待證事實的證明關係了。因為如果是一份虛假的證據、是一份偽造的證據,其證據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再強,同樣,也是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因此,只有當一份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都沒有問題以後,我們再來進一步考察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是否具有證明與被證明的關係。因此,應當把證據的關聯性放在第三位來進行質證。

當然,證據質證,除了要質大家都普遍認可的三性以外,我認為:還要質它的證明目的。關於這一點,我認為我們在製作質證提綱及發表質證意見的時個,要予以充分的注意。因為,如前所述,控方所出示的每一份證據,其實都是有他的證明目的的,控方他不可能是在漫無目的進行舉證。因此,當證據的三性考察完以後,我們還要考察該份證據能否達到控方的舉證目的。在現實中,確實也經常會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證據的三性都沒有問題,但該些證據卻無法達到控方的舉證目的。

三、綜合質證絕對不能少

關於綜合質證的問題,我想談一下我的個人看法。就是我們在法庭調查階段,要不要進行綜合質證?綜合質證質什麼?當然啦,我們辯護人有時在進行綜合質證的時候,法官會打斷你,他會認為你這個綜合質證意見應該放到法庭辯論時再發表。但是,我們一定要力爭,只要法官不打斷你,你就大膽的進行綜合評價。因為根據現實的庭審情況來看,只要到了法庭辯論階段,法官基本上都有點不耐煩了,不想聽了,而一味的要求你提供書面的辯護意見給他,但庭後,法官到底看了沒有?不知道。而在質證階段,你發表的質證意見,書記員可是都會把它記入庭審筆錄的。

那麼,首先,關於要不要進行綜合質證?我覺得很有必要。關於綜合質證必要性的第一點:就是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發現,控方有時所出示的證據,其三性都沒有問題,都是合格的證據。

但是,大家別忘了,法庭採納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適用的是印證規則。一份證據,其證明力的判斷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他證據的內容。如果能夠得到其他證據的有效印證,該份證據就有可能得到法庭的採納,從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如果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甚至還與其他已經得到查證屬實的證據相矛盾的話,那該份證據的證明力就很難得到證明,從而不被法庭所採信。

因此,如果我們不進行綜合質證,僅是對單個證據進行質證,證據的印證規則就無法得到體現與應用。所以,我們應當要進行綜合質證,應當要結合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質證。關於綜合質證必要性的第二點:我們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也經常會碰到這個情況,就是控方的單個證據,三性也都是沒有問題,都是合法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你把控方這些證據組合到一起時,你卻會發現它形不成證明體系,或者説它的證據體系會有殘缺。有時缺證據證主體(特別是特殊主體犯罪的),有時缺證據證主觀,有時缺證據證行為,有時缺證據證結果、有時缺證據證因果關係,等等等等,這都很正常。因此,我們也必須要綜合全案證據來對控方的指控事實進行考察、衡量,看控方的證據是否能形成有效的證明體系。其次,是關於綜合質證質什麼的問題?我認為,綜合質證最關鍵的就是要質兩點:一是質證明目的,二是質證明標準。我們一要綜合考察、衡量控方所舉的證據,能否達到他的證明目的;我們還要考察、衡量控方所舉的證據,能否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這個,由於時間問題,具體就不展開了。

也就是説,在表述尋釁滋事罪質證意見的時候,我們首先要明確我們的目的,其次在質證的時候要注意我們表述的邏輯順序,最後進行綜合性質證,這樣的原則會保證我們的質證更加有力有效。這種意見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種類之一,我們在表述的時候,還是應該保持謹慎、追求完備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