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證簽發規定是什麼?
一、逮捕證簽發規定是什麼?
逮捕證簽發規定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製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
二、逮捕證跟拘留證區別是什麼?
1、發證機關不同。逮捕證是由人民檢察院簽發的,一般是對有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簽發的,交公安機關執行並關押。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簽發的,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並關押。
2、法律後果不同。逮捕證是針對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證針對是有的就是一種處罰,有的也是針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證具有法定的強制力。它既是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身份證明,又是執行逮捕的法律憑證,被逮捕人應當接受逮捕,如抗拒逮捕,則可以使用械具,甚至武器。如有其他人員阻撓逮捕,也可以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七十一條: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對犯罪嫌疑人需要採取逮捕的措施,那麼首先是需要提請檢察機關批准同意的,檢察機關同意之後會出具相關的逮捕證件,公安機關在具體的執行逮捕措施的時候就需要攜帶逮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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