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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條件是什麼,逮捕是多長時間

逮捕的條件是什麼,逮捕是多長時間

逮捕是指公檢法機關,對可能判處徒刑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它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最為嚴厲的措施。那麼逮捕的具體條件和羈押期限又是什麼呢?讓小編在下文告訴大家。

一、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説,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二、逮捕羈押的時間是多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後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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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逮捕 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