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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逮捕通知家屬的規定是什麼?

販毒逮捕通知家屬的規定是什麼?

一、販毒逮捕通知家屬的規定是什麼?

販毒逮捕通知家屬的規定是由公安機關在被逮捕的24小時之內來通知家屬,檢察院不會書面或者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由公安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販毒這樣的一種行為來進行一個打擊,一般情況下一旦發現有這樣的一種嫌疑的話,那麼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通常情況下可以採取逮捕,但是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通知家屬。

標籤:家屬 逮捕 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