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未判決的關押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逮捕未判決的關押期限規定是什麼?
沒有被判刑的人關在看守所,有兩個階段:拘留和逮捕。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逮捕的最長期限是七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為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後的2個月,合計約3個月零7天;複雜案件為4個月零7天;重大複雜案件為8個月零7天。
二、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
三、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
綜上所述,一般對於逮捕沒有判決的嫌疑人,那麼對於其關押的性質有拘留和逮捕,一般來説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有拘留的權利,但是拘留規定了最長的期限是不得超過37天,而在得到批准逮捕的情況下在判刑之前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
-
犯了開設賭博罪關多久判刑
律師解答:一般是三個月左右。律師解析:涉嫌賭博罪從刑事拘留到最後的判刑,一般是三個月左右。刑事拘留到判刑期間經過以下階段:1、要進行偵查,偵查的期限不固定,一般來説,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2、偵查結束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3、...
-
從拘留到判刑要幾個月
律師解析:嫌疑人從拘留到判刑要多少時間,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拘留嫌疑人後,公安機關要偵查案件,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案件從刑拘到判刑需要時間一般是七個月,但最長可達16個月。逮捕、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
-
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適用死緩的條件為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執行有以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緩刑考驗期多久
律師解析: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至一年,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至五年,最短不得少於一年。另外,緩刑考驗期的時間,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三條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