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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刑訴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不管是在怎樣的訴訟中,為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其中一些審判人員是需要進行迴避的,尤其是在與案件當事人存在某種特殊關係的情況下。那麼究竟刑訴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訴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特殊關係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06條分別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迴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二、刑訴中哪些人可擔任辯護人?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由律師擔任的,其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此階段,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在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為被告人辯護;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上訴。

在不同的訴訟中,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可以迴避的人員類型不同,因此需要區分不同的案件進行處理。而在刑訴中,需要進行迴避的人就包括了上述四種,因為這些人是有可能影響案件的最終判決的。而在刑事訴訟中,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辯護人,在這方面我國相關法律中也是作出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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