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迴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為了案件能夠公平公正的得到審理,排除掉人為的干擾因素,我國刑事訴訟法設立了迴避制度。就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因為法定的利害關係的或者有其他會影響公正辦案的關係的,不得參與到這個案件中,無論是辦理還是其他的訴訟活動都不得參與。
刑訴中的偵查人員具體是指哪些人?
這裏所指的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負責人。
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1.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3.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4.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的關係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迴避的種類有哪些?
1.自行迴避,自己主動要求
2.申請回避,當事人、法代、訴代和辯護人認為有法定的迴避情形提出的
3.指令迴避,應當迴避沒有自行迴避的,當事人一方也沒有申請的,其負責人依職權命令其退出
偵查人員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他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的效力由作出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迴避的決定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迴避決定一作出就生效。對於駁回的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有一次申請複議的機會。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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