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在我們的訴訟程序中,為了保障訴訟程序和訴訟結果的公平和工作,一些與訴訟有關係的人員是不能參加訴訟,這稱為迴避制度。對於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
訴訟哪些人需要回避:
迴避制度適用人員主要包括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等。些人員在什麼情形下需要回避呢?第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迴避制度還有以下具體規定: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此外,凡在一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迴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迴避和當事人要求迴避兩種。自行迴避指回避適用人員,遇到法定應當迴避情形時,主動提出不參與該案訴訟等活動。當事人要求迴避,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做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做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迴避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事關訴訟公正性的制度,訴訟中,應當迴避的人員沒有迴避,將產生據此做出的判決或其他文件歸於無效的後果。
以上就是關於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的法律解答,當然如果這些應該回避的人沒有迴避怎麼辦?我們應該怎麼樣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訟迴避的好處有哪些?如果您想了解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給您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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