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迴避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中迴避的條件有哪些
1、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4、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訴法第28條:“(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雖然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中都有迴避制度的規定,但是因為訴訟類型的差異,在相關人員適用迴避制度的時候,具體迴避的法定情形規定不一樣。而在刑事訴訟中,迴避制度不僅適用於審判人員、鑑定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同時還對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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