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可能會需要某些審判人進行迴避,有可能是因為特殊情況的時候被告原告雙方要求的,也可能是由我國的法律規定的,那麼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吧。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此外,凡在一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迴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迴避和當事人要求迴避兩種。自行迴避指回避適用人員,遇到法定應當迴避情形時,主動提出不參與該案訴訟等活動。當事人要求迴避,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做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做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在現實過程中我們其實也會遇到需要回避的情況,之所以在訴訟中建立迴避制度是因為這樣能夠更加的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果在訴訟的過程中該回避的人員並沒有迴避的話,可能會對最後的審判結果造成影響。最後感謝大家閲讀小編的文章,也歡迎大家繼續關注由本站網站為大家推出的文章,也可以給我們留言讓我們找尋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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