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作證能起到什麼作用
一、刑事案件證人作證能起到什麼作用?
(一)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打擊犯罪活動
證人能夠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案情的真相,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各執一詞的場合,證人出庭接受雙方的詢問質證,揭露案件事實,能夠正確的認定事實,同時也有利於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二)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的質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157條都賦予了控審雙方庭審質證權。證人出庭能夠彌補證人書面證言中,由於詢問人的業務素質和記錄人知識水平的差異,造成的證言筆錄在某些細節上,表述內容上難免出現的模稜兩可的語言。這樣,即使是證人説出表達不清的言語,也可以通過當庭審查、判斷、核實,進而使其得以準確的理解。另外,證人出庭作證,還可以減少金錢、利益等因素的干擾和誘惑,增加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反之,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就不能進行有效的控辯對抗,也就難保控辯的平衡和法律的執行。
(三)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證人出庭,可以減少執法過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減少了出偽證、假證、隨意出證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錯案的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同時也是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需要,將證人證詞置於旁聽羣眾監督之下,真實體現了公開審判的社會效果。
(四)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庭審方式的改革
控辯庭審方式,具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內涵,所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雙方質證。
二、證人為出庭作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裏有接受佔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捨之後,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
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免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誘導、暗示,以及庭審氣氛的影響,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隔離,除了其在庭上作證期間外,其餘時間不允許證人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詢問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在場的理由與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為了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避免證人在不正當的引導和壓力之下改變自己的證言。
不僅是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知道案情真實情況的自然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出庭作證現在還有很多實際性的問題無法處理,很多證人拒絕出庭作證,都是因為擔心遭到嫌疑人的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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