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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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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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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與證人出庭以口頭方式作證的最大不同在於,後者可以被詢問被質證,當面詢問與對質被認為是發現真實的最佳途徑。證人出庭率過低,不僅讓庭審的質證辯論缺乏實效,而且對書面證言真假難辨,尤其是關鍵證人的不出庭,使得對關鍵證人的質詢權無法實現,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質量,進而影響被告人的權益和司法公正。

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實現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慮到證人大都不願出庭作證的現狀,新刑訴法要求部分證人必須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有異議,且該書面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提供該書面證言的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也就是説,同時該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於有爭議的書面證言,是否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最終由法官裁量。經過庭前會議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法官可基本確定應出庭證人名單並通知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