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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由誰負擔?

一、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由誰負擔?

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由誰負擔?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這裏的合理費用主要包括當事人除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外,還應當繳納證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但不宜過高。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二、民事訴訟案件訴訟時效多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個人債務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開始算起。三年內受侵害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