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在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在審判實踐中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的操作多種多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後果
以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的強制措施和制裁條款,司法機關對於證人不出庭無可奈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説,新法對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後果規定有三種:強制到庭、訓誡與拘留。
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尤其是強制到庭後繼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證人予以一定的處罰是必要的,因為有的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對正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律明確的處罰方式是輕則予以訓誡,重則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總的來説,當需要求證人出庭時,證人可以出庭應訴,如果證人不想出庭作證,也可以直接拒絕。畢竟,證人往往不願意讓相關人員知道是什麼。誰這樣做,都是為了保護他的人身安全。證人出庭的程序只需要按照法官的安排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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