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審二審再審是什麼?
我們在法治社會中解決糾紛就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解決,特別是一些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形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也是很複雜,在解決過程中都是嚴格按照刑法等相關法律來解決,有時候會出現一審二審的情況,就是保障受傷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那一審二審再審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一審二審再審是什麼?
再審是對二審終審制度的有效補充,再審是否開庭是需要法院審查的,而二審則是隻要上訴就必須開庭審理,這主要是為防止在一審和二審中都發生了嚴重錯誤導致案件審理不公正
二、提起的主體及條件不同
(一)刑事一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刑事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
2、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再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對於刑事案件的解決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法院來解決,也就是起訴解決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但是有時候在解決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的問題,案情如果很複雜就需要多次的審理,也就會出現一審、二審,這樣的目的就是保障公平公正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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