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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一審二審再審

法律2.96W
民訴一審二審再審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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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訴一審二審有哪些程序和區別

民訴一審二審程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着以下區別:
第一, 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第二, 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第三, 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着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第四, 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 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