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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再婚後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當今社會隨着離婚率的不斷上升,再婚問題也成為了當今比較受人們關注的問題,重組家庭並不是那麼簡單,特別是涉及財產問題。那再婚後離婚的財產怎麼分割的呢?再婚後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為您解答。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3)夫妻對外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怎麼辦?

《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一是生活確有困難,二是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困難,自己確實無力解決;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的能力;四是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既要視一方的困難程度,又要考慮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其實,再婚後離婚財產的分割並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麼簡單,該堅持的原則一項都不能少,離婚該慎重,再婚更應慎重,特別是涉及財產方面,更是馬虎不得,稍有不慎更會官司上身。具體關於再婚後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及具體應該怎麼分割,還需要你向相關的律師進行諮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