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錯誤證據怎麼辦?
一、錯誤證據怎麼辦?
錯誤證據將不會採納了,主要就是因為如果要定罪量刑肯定是需要有充分的證據。關於證據法三大基本原則的確立。
(一)證據裁判原則。是當今世界刑事訴訟奉行的基本原則,要求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將原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變化,更是一種觀念的變革,在證據概念上已經由“事實説”改為“材料説”。
(二)程序法定原則。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證據部分的具體化。刑訴法解釋對每一證據種類都較詳細的規定審查與認定標準,還規定排除規則即何種情形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何種情形下不補充或合理解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辦案人員對證據按標準審查、核定,按規則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機關證據認定標準統一,證據排除規則一致。
(三)法庭質證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確立了法庭質證原則,要求證據必須經過正式的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實踐中在極個別案件裏存在審判人員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現象,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二、關於物證、書證的排除規則是什麼?
(一)在勘驗、檢查、偵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實踐中沒有筆錄或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無法確保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排除偽造證據的可能,此類證據應當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過程、方式有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採用:
1、勘驗、檢查、偵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提取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註明不詳的。
2、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複製時間,或者無被收集人簽名蓋章的。
3、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説明,或者説明中無簽名的。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發生了證據方面是屬於錯誤的情況,那麼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內容來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那麼對於這樣的一種證據就不能夠採納。但是還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證據是有一定的客觀性的,還有一些其他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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