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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訟訴科退回偵檢兩次一一是否符合規定?

檢察院訟訴科退回偵檢兩次一一是否符合規定?

一、檢察院訟訴科退回偵檢兩次一一是否符合規定?

檢察院訟訴科退回偵檢兩次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判。至於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只要社會上發生了嚴重的事件而被公安機關上交給檢察院處理的情況下,檢察院會根據手中的必要證據而將罪犯進行法院的訴訟,但是在審理的時候可能會發現有的證據還不夠或者證據有些模糊而需要重新回去調查的,這樣反覆的兩次也是法律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