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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回偵查幾次為限

一、檢察院退回偵查幾次為限

檢察院退回偵查幾次為限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偵查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説明該案的定罪證據不是十分充足,沒有達到起訴的要求,必須補充證據。在此之後會出現這樣幾種結果:

一是經過偵查,將相關證據補充完備,符合了起訴的條件,重新移送檢察院審理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二是經過偵查,公安機關認為證據已經齊備,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還是不行,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經過再次補充偵查,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為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三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相關證據,公安機關不再移送檢察院,作行政處理,如勞教、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理。

四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足夠的定罪證據,無法確定是否有罪,遂撤消案件,釋放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偵查之後,如果案件案件依然不充足的話,那麼檢察院可以不會進行立案。或者公安機關不再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而是以行政處罰作為相關處理。如果還是蒐集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有關證據的話,那麼可以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