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幾天會知道補充偵查的結果
一、檢察院退偵幾天會知道補充偵查的結果?
一個月後就會知道,《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不通知家屬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二、什麼情況下會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三)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鑑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第三百四十九條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百五十條 在審判過程中,對於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補充偵查這件事情也不是幾天之內就能完成的,所以,直到案件進入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法律上仍然給予了公安機關非常充分的補充偵查的時間。其實也是約束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公安機關內部要自行確定了證據鏈條上的不存在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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