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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成功辯護後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貸款詐騙成功辯護後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貸款詐騙成功辯護後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貸款詐騙成功辯護後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從《刑法》第193條的規定中可以知道,貸款詐騙行為只要達到10000元以上數額的,則就可以對行為人定罪處罰。此時具體的處罰需要根據實際的情節,最高的時候可以處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怎樣認定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

l、“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貸款詐騙成功辯護的辯護詞之中,需要表明自己的信用較好,不存在借貸詐騙的前科,也沒有故意詐騙的理由。在遇到資金短缺的情形時,是可以向銀行提出借貸的請求的,但是必須要是提交的材料證明已經滿足了借貸請求,此時銀行才會發放貸款,若是不按期還款,有故意詐騙的行為,此時一般是不會辯護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