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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條件是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委託及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1、一般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2、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三、不執行法律文書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中很少採用郵寄送達這種方式,因為一般情況下原告和被告都是要出庭參與庭審的,所以,最為常見的送達方式就是直接送達,若被告方拒不出庭,在聯繫不到被告方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公告送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