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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

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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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域外文書送達是有多少種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可以知道域外文書送達的相關信息
第二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這是新修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