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送達拒收訴訟時效中斷嗎?
一、郵寄送達拒收訴訟時效中斷嗎?
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具體情況如下:
1、對於被告即債務人已簽收的郵件,無論是債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者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者加蓋公章。郵局不可能將郵件交由與債務人無關的人簽收,可以證明債務人已收到催款函,可以認定其催款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2、對於因債務人名稱或地址的變更而沒有簽收的郵件,應視為債權人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已到達債務人,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被告變更住所地或相關停息有義務告知原告即債權人,即使債務人並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對於債務人有證據證明因郵件的遺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況,債權人郵寄催款函的行為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關於義務人的同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2)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摘取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4)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其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4.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郵寄送達的情況下,就已經履行了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中的請求的行為,對於發生上述情況的,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交相關證據,這樣才可以對訴訟時效屆滿的案件再次具備訴訟時效,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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