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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一、報案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報案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 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

二、公民報案、控告後,司法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而且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現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後決定是否立案。如果認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等偵查工作。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於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請複議,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另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説明。比如,是否屬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一個明確的答覆。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並且根據有關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7日內,應當將説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可見,對於公民報案、控告後,司法機關是不能隨便不予立案的,即使不予立案,也應當説明原因。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而,在遇到不法的事情的時候,大家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至於能不能管轄能不能立案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些是因為派出所沒有管轄的權利,如果因為派出所沒有立案的話可以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反映,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