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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複議申請怎麼辦?

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複議申請怎麼辦?

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複議申請怎麼辦?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四、拒絕自訴

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院直接受理這類自訴案件很嚴格。被害人很難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這種起訴往往被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如果有證據的,也可以直接提出自訴。

申請複議的時間主要是公安機關下發立案結果之後,對於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複議申請,但是複議申請必須在判決下發的七日之內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複議的主體可以是事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第三人,在申請複議時需要準備相關的複議資料以及證明等進行提交。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