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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是必須給到報案人嗎?

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是必須給到報案人嗎?

一、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是必須給到報案人嗎?

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一般是會給到報案人的,如果該報案人與案件有着直接利益關係的,如果不是可以不進行通知。目前我國法律對公安機關是否要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立案通知書沒明確的規定,根據案件的情況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即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向公安機關報案注意事項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因此,用口頭形式同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報案、控告、舉報,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機關都應當接受,以便於公民行使報案、控告、舉報的權利。

不過,辦案人員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時,應當儘量詳細地將有關犯罪事實的具體情節,如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過程、後果,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特徵,以及材料的來源等詢問清楚。公民用書面報案、控告、舉報時,應當寫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和所在單位,以示負責,並便於司法機關調查瞭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書面報案、控告、舉報,應由單位加蓋公章,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對於匿名的報案、控告、舉報,司法機關應持特別慎重的態度。

匿名報案、控告、舉報的情況是複雜的,有的可能是由於害怕遭到打擊報復而不敢具名;有的可能是因為怕負責任而不願署名;也有的則是利用匿名檢舉誣告陷害他人。因此對匿名報案、控告、舉報應當認真地、細緻地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真有犯罪事實發生。匿名報案、控告、舉報,未經查證屬實,不能作為立案的根據。

一般報案人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之後,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儘快進行立案處理,這個過程伴隨着立案通知書的開具,但是是否必須給到報案人的並沒有明確的法律進行規定,如果是與報案人有直接利益關係或者報案人有明確要求的,是可以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