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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搜查罪認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非法搜查罪認定是什麼

刑法中非法搜查罪認定是什麼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1)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2)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3)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非法搜查罪相關法律法規

搜查的對象,根據法律的規定,僅限於他人的身體和住宅。如果不是針對身體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機關或其他單位的辦公室、倉庫、車輛、船隻、飛機等場所,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非法搜查罪的認定標準

1、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的界限

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於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

2、本罪與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找欠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3、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為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後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綜上可知,判定是否觸犯非法搜查罪,主要看搜查對象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其次要注意搜查者是否有權進行搜查以及搜查者是否存在超越職權範圍的搜查,最後要注意此次搜查所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如果非法搜查造成的後果相當的小,則不能構成犯罪,否則就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