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搜查刑訴法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局接到羣眾被騙的報案後,會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立案的詐騙案件,公安局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往往要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財產等進行搜查取證。作為一項主要的辦案手段,搜查要合理合法。那麼,關於搜查刑訴法方面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關於搜查刑訴法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不得少於2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2、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和錄像。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三、非法搜查的情況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1、第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2、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3、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少不了啟動搜查程序。按照搜查刑訴法方面的規定,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查,要持有檢察院頒發的搜查證,並且要確保兩名以上的辦案人員在場。因為特殊原因,搜查女性身體的,需要女性辦案人員操作,有關人員要回避。在搜查結束後,形成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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