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訴訟法搜查令?
在日常生活中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刑事訴訟案件,但是對於普通人來説刑事訴訟恐怕很難遇見,所以大多數人對於刑事訴訟都沒有過多的瞭解,對於刑事訴訟法搜查令更是一無所知。今天小編要帶大家瞭解一下到底什麼是刑事訴訟法搜查令。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時使用的法律文書。
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對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索、查找的執行措施,稱為搜查。
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並且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三,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着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
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搜查中發現應當依法扣押的財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款和第226條的規定辦理。
搜查應制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搜查筆錄中寫明。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第113條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象、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是偵查人員,即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2)搜查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3)搜查的地點包括上述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點;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三是隻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四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在面對警方的搜查時一定要讓其出示搜查令,不然就算侵犯個人隱私。當面對這類問題時,如果自己把握不好分寸、判別不清狀況,那麼一定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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