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前需不需寫審結報告?
一、退回補充偵查前需不需寫審結報告?
是不需要寫審結報告的,因為案件沒有結束。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審查起訴環節退回補充偵查,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偵查機關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對於充分、全面收集證據,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才能起訴的,會將案件退回。在正式結案之前,檢察院不會出具審結報告。等補充偵查結束,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準備公訴書及案件相關材料呈交給法院。下面,案件進入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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