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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律師需要知情嗎?

一、退回補充偵查律師需要知情嗎?

退回補充偵查律師需要知情嗎?

退回補充偵查是需要告訴律師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訴律師。補充偵查的情形: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二、退回補充偵查後律師的會見權

退回補充偵查後律師的會見權不受影響,仍然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會見權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着不同的內容:

1、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權

該階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和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不同而分為不同情況:一是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無需經偵查機關批准,受託律師有權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二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託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時,有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涉嫌的罪名,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瞭解偵查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瞭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向其收集證據等違法行為。律師根據會見時瞭解的情況,有權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諮詢,如涉嫌罪名的實體問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有權代理其提出的申訴、控告;如果受託律師認為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追究,可以代理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權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除外),只要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批准,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派員在場。在此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及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有無隨案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辯護律師根據會見了解的內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對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若隨案有扣押、凍結財產的,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解除。若羈押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代為控告。

3、審判階段的律師會見內容

在審判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外,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無需由人民法院開具證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應派員在場。律師會見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辯護人,進一步確定委託關係;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有無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享有的權利等等。律師根據瞭解的情況,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參與刑事審判,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從而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是可以進行退回補充偵查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進行退回的時候還需要通知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同時也需要通知當事人,而且退回偵查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執法人員就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