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可以採取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理過程中,證據的作用至關重要,根據存在形式的不同,證據主要分為人證和物證,證人作為對犯罪行為的證明人,是通過其證言具體表現出來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人作證是其應履行的規定義務,但同時法律對證人也會給予充分的保護,那麼,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可以採取的保護措施有哪些呢?
一、刑訴法中證人的含義
根據刑訴法第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刑訴法對證人保護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可以採取的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包括,由公安司法機關具體履行保護職責,可以採取隱藏個人信息,隱藏容貌、聲音出庭,禁止特定人羣靠近等,保護申請可以由證人向司法公安機關提出,作證期間的工資性收入和待遇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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