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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

為了防止公民或者各單位主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範,在該法律條文中,規定了多種罪名,也對特定主體犯罪後如何處理進行了規定,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流程的相關信息。


一、刑訴法第51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和執行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適用於六種情形: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不能辦結的;人民檢察院不批准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以及被取保後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方式。只有滿足不會危害社會安全等條件的,才可以得到取保候審,一般來説,可以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沒有達到特別嚴重的狀態,故而判刑也是較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