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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會見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1)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做出的有關規定;
(2)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
(3)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對案件進行調查,不得會見證人、被害人;
(5)嚴格保守祕密;
(6)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