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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否能夠和解?

刑事案件是否能夠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傳統觀念認為刑事案件是不存在和解問題的。刑事訴訟是國家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對犯罪是不能和解的。只有自訴案件,自訴人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如父親告兒子虐待罪,兒子表示悔過,得到父親的諒解。父子和解,法院則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案件,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害人沒有決定權。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一章。全文如下: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對新《刑事訴訟法》的以上規定,我的理解是:

1.所謂刑事訴訟和解,主要是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但不限於附帶民事訴訟,還不包括退賠等。

2.附帶民事訴訟和解了或者退賠了,不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

3.被害人對被告人諒解了,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理。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法院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案例;

蔡某放在書架上的一張一萬元的存摺丟失。蔡某報案後,警方通過偵查,認為蔡某女兒的男朋友高某(高中生)有重大嫌疑。經調查,高某酷愛摩托車,曾找父母要錢買摩托車,遭到父母訓斥。高某最近買了一輛摩托車。高某有蔡家門鑰匙。高某被捕後承認在女朋友家書架上偷了存摺取出,並買了摩托車。高家父母到蔡家賠禮道歉,並替兒子返還一萬元。蔡家父母找到公安局,稱這一萬元本來就是準備給高某買摩托車用的,沒想到被偷了。要求對高某寬大處理。公安局偵查終結報檢察院,檢察院認為高某雖構成盜竊,但情節輕微,且主動退贓,得到被害人諒解,為了蔡、高兩家關係和諧,決定對高某不予起訴。

刑事和解的限制條件:

1.刑事和解僅限於《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人權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其他各章規定的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

2.故意犯罪,刑事和解只適用與應當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應當判三年以上刑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

如強姦罪應當判3——7年有期徒刑。被害人無權要求和解。

3,過失犯罪,不受三年以下刑罰的限制。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類過失犯罪不適用和解。

4.對累犯不適用於和解。

5.和解必須由被害人自願提出,必須是被害人得到了滿意的賠償和道歉,主動要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從輕處理。而不能由被告人一方賄買被害人改變證言。

如甲將鄰居乙打成輕傷,甲主動帶乙去醫院看上,照顧乙的生活,給乙送去營養品和一筆賠償金。乙原諒了甲,主動要求對甲從寬處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法院才可以對甲從輕量刑。

如甲將鄰居乙打成輕傷,為了逃避罪責,給了乙一大筆錢,要求乙改變證詞説自己是不小心摔傷的。這不屬於刑事和解,而屬於妨礙作證。法院會加重對甲的處罰。

設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或者挽回損失。

2.有利於犯罪人認錯改錯。

3.有利於親屬之間、鄰里之間、朋友之間、同事之間的和諧,有利於社會和諧。

標籤:和解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