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如何處理?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需要公安機關收集相關的證據,重新進行偵查之後,再次移送,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偵兩次後還會被判刑嗎?

1、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證據充足的應當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刑。

2、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邢氏類型的案件,所需要經歷的流程是比較多的,首先公安機關是負責偵查活動的旗子,是由檢察機關負責確定是否達到審查起訴的標準,如果不符合的話,還需要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