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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四十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四十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及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主要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被告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家屬代理案件,為自己辯護。我國刑訴法的內容很多,從第三十一條到四十一條對辯護代理做出了明確規定。那麼,刑訴法第四十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小編根據有關法律資料和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第四十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律師如何做好刑事訴訟代理人?

1、把好收案關。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委託代理人時,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託,首先要認真聽取委託人對案件的敍述,查看有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然後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去控告或起訴。

2、辦理委託手續。接受代理的要辦理委託手續。首先要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要註明刑事自訴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無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該案的法院一份,委託人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底一份,承辦律師一份。

3、代寫訴狀。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要代自訴人寫自訴狀。自訴狀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首部。寫明自訴人、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

(2)請求。有附帶民事訴訟的,要與刑事訴訟分開寫。

(3)事實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問題敍述清楚,觀點要明確,證據、理由要講充分。

(4)結論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明確法律依據,重申訴訟請求。

(5)附註部分。註明證據情況、證人名單和其他需要註明的事由。

4、調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律師有權收集、查閲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閲檢察院不起訴而被害人起訴後,人民檢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瞭解案情。

綜上所述,刑訴法中專門有一章規定了辯護,根據刑訴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案件起訴之日起委託代理人,法院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是自訴案件,除了當事人本人可以充當代理人外,律師、親朋好友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可以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