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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聘不合適的律師

怎麼解聘不合適的律師

在聘請律師為自己打官司或者處理相關法律事務時,並不是説當事人第一次委託的律師就一定能夠幫到自己,有的時候可能在委託律師後才發現這個律師並不適合為打這個官司,那麼此時該怎麼解聘不合適的律師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怎麼解聘不合適的律師

由於各種原因,委託人在與律師建立服務關係後,可能發現所聘請的律師不合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服務關係,律師費一般按照律師實際工作的進度來支付,多餘的律師費應當退還給委託人。

但是,如果律師服務合同對律師費的處理有約定的,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

另外,我國《合同法》對代理合同的解除有明確規定,允許代理合同的當事人隨時解除代理合同。如果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是代理合同,則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處理。

二、當事人聘請律師有哪些誤區

1、喜歡全面贊同自己觀點的律師

有些當事人與律師交談時,容不得律師指出其認識上的錯誤,總喜歡附和自己觀點的律師。一見律師與自己觀點不一致,不是懷疑律師的法學水平就是懷疑律師偏袒對方,倒是一味附和當事人,順着他們的意願的律師能博得他們好感。仔細想一下,如果當事人知曉法律,就沒有必要諮詢律師,之所以諮詢律師,肯定是覺得自己需要律師的指點。一方面想得到律師的指點,一方面又不肯正確對待律師的不同聲音,這不是自尋煩惱麼?

2、要求律師給出勝訴的承諾

有些當事人喜歡問律師“這案子有幾成把握”,如果律師説沒有問題一定勝訴,便歡天喜地,如果律師説不能包贏,便懷疑律師的水平,另尋高明去了。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不確定因素很多,如果律師保證一定勝訴,不單違反規定,也是不負責任的。律師的職責是盡力幫助當事人,而不是決定案件的輸贏。我見慣了這樣的律師,未曾受理案件之前,説保證沒有問題,判決結果出來以後,把髒水潑向法官,説法官得了對方的好處,當事人也不知道其中的內幕,只好無助地接受這苦果。

3、過分看重律師的學歷

有些當事人過分看重律師的學歷,以為博士一定強過碩士,本科一定強過專科,卻不知道有“傻博士”一説。我曾目睹一碩士學位的律師在法庭上旁徵博引時被法官訓斥“不需要給法官普法”。做案子不是以學歷論輸贏,靠的是自己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奢望引用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專家觀點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觀點,多數時候沒有什麼作用。在我看來,高學歷還沒有機敏的反應能力更實惠。過分看重律師的學歷與過分看重律師的年齡一樣可笑,以為年齡大的律師象白鬍子老中醫一樣值得信賴是沒有道理的。

4、過分看重律師的穿着打扮

有些當事人以為穿着一絲不苟、一身時髦行頭的律師一定是值得信賴的律師,卻不知道,有些表面光鮮的律師,代理詞、辯護詞寫得多麼雜亂無章。我以為,穿着打扮屬於個人愛好,只要不有礙觀瞻,穿休閒一點也好,穿正裝打領帶也好,都沒有什麼值得過多關注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律師也是有的,當然,我們也不可能指望渾身汗臭的律師有多麼高的水平,凡事,過猶不及。

5、過分看重律師自我吹噓的社會背景

我承認現實中也有許多陰暗面,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現實的中國社會還不是一個法治社會,以為有社會背景就能擺平一切是狂妄的,當然,以為司法實踐中沒有人為因素干擾也是幼稚的。問題是如何把握一個度。不考慮人際關係等表面的因素固然不可取,但不考慮律師的法律水平、辦案經驗,一味地指望律師通過人際關係滿足自己的要求也是與虎謀皮、緣木求魚。

6、喜歡敢於在法庭上叫板的律師

有些律師喜歡在法庭上不切實際地慷慨陳詞,更有律師喜歡頂撞法官,顯得自己對這案件十分上心,由此也便博得了某些當事人的讚賞。豈不知,這是以犧牲當事人利益為代價的,一個不單不能博得法官好感反而惹法官生厭的律師,縱使當時僥倖成功,但他犧牲的是下一個當事人的利益,這樣的律師,你知道他以前得罪過哪位法官?我沒有膽量實在也是覺得沒有必要與法官發生正面衝突,有次代理一民事案子,簡易程序審理,法官還刁難我沒有事先申請證人出庭,我壓住怒火,裝做肚子疼要求上衞生間,十分鐘後副院長電話打過來,法官告訴我下不為例,考慮到證人已經在庭外等候,這次允許證人出庭,我依舊千恩萬謝。

7、喜歡收費低的律師

有些當事人最關心的不是律師的水平,而是收費的高低,口中還唸唸有詞,“我諮詢好多律師了,他們説代理費沒有這麼高”,遇見這樣的當事人,我即使本來還打算予以適當照顧,此時也絕對不肯少收一分錢,直接打發走。我承認,便宜也可能買到好貨,賤錢也不一定就買瘸驢,但我不能保證這樣的當事人有那樣的好運氣。我一直奇怪,他們知道五星級的酒店和三星級的酒店服務和收費不一樣,卻對律師費如此斤斤計較。

8、以為需要給律師送禮

我曾經遇見過不少當事人,要麼請客,要麼送東西,還不停地叮囑,“你多費心啊”,他們不知道,絕大多數律師接手案子以後會不計較個人得失全力以赴做好案子的,彷彿律師不得點額外的好處不肯用心做案子一樣。律師在目前的執業環境下,其境況其實和商人沒有多大區別,也是要講究信譽的,案子做輸了,律師和當事人兩敗俱傷,成功了,一榮俱榮。我相信沒有人會聘請老是輸案子的律師的,明白了這道理,就別再犯糊塗給律師送禮了。

9、以為律師應該隨傳隨到或者應該在辦公室等候自己隨時拜訪

曾經遇見這樣的當事人,事先不預約,忽然趕到辦公室找我,恰巧我去看守所會見,便不高興了,“你這麼忙啊,不會沒有時間顧及我們的案子吧”。我便問他們,“你們喜歡一年只有你們這一個案子的律師麼”。這樣的當事人實在不瞭解律師的工作,他們以為律師接受案子以後便只能專心辦這一件案子,不能再忙別的,他們不知道律師也要生存,如果律師只做一件案子,除非案子標的額相當大,否則律師會餓死的。

10、以為“有理”一定能“走遍天下”

我曾遇見許多這樣的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卻用“天地良心”之類的誓言向律師表白自己的言之有據。他們以為法官會象神明一樣查明一切真相,當你告訴他們根據證據規則必須提供證據時,他們又説可以叫法官去調查,他們不知道也不理解訴訟制度設定的一些舉證規則。現行訴訟制度下,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基本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沒有合乎規則的證據支持,法官也愛莫能助。

現實中選擇了合適的律師,那麼才能幫到自己。要是後期發現之前委託的律師不合適的話,建議你儘快解除與其的委託關係,然後重新委託合適的律師為您進行訴訟。必要時,可以聘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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